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可能对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事故和严重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目录应当标明特种作业范围。本规定所称专项行动,是指直接从事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证书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厂)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职工连续从事同一工种10年以上的,复查时间可延长至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后每6年一次;
离开专业业务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